本报讯 “精神赔偿”几年前还只是在法学著作中出现的名词,如今几乎成了诸多民事案件的附带诉讼请求。
目前,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、赔与不赔的尺度、赔多赔少的标准等问题,还缺少统一明确的规定,各个基层法院的认识也不尽相同,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。为此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专门召开会议,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些新类型的民事案件集中进行了讨论,达成了共识。
据南方都市报报道,考虑到上海市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确定: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。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应该仅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生命健康权等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。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受害者本人,只有当侵权行为造成本人死亡时,才可以由直系亲属行使。